为什么要“合伙”?
因为单凭自己的背景和能力,打不开市场新局面。也许是产品、技术、销售能力三者仅得其一,以致独木难支;也许在跟时间赛跑,要乘风而起,收割市场份额;也许是要分担创业风险,稳中求胜。
几个合伙人(或团队老大)一开始,往往是无话不谈的朋友,每人付出几百小时,把产品做出来,梦想着能卖爆。按照各合伙人的能力和资本,分摊不同的权利和义务,憧憬着美好未来的到来。
然而,合伙不是请客吃饭,不是绘画绣花,不能那样雅致,那样从容不迫,文质彬彬,而是合作、制约、监督、争斗、妥协。
项目规划的主导权、谈判的话语权、利益分配的争夺,在一个以营利为终极目标的团体里,从来都是天经地义的。据一项调查显示,“模式问题”“运营问题”“团队打架”,成为合伙人创业失败的主要原因,出事概率远远超过“股东出手”“家庭原因”“政策问题”。
基于公司法规定的的股权1/2的决议规则和2/3的特别决议规则,大多数专家和律师,都建议合伙团队的老大,要持有51%以上的股权,以保证对项目的绝对控制力,而且还要身先士卒、冲锋陷阵,以树立榜样和建立权威。
最错误的做法是股权五五分,五五分的结果是没有分配决定权。在开始的蜜月期可能不会产生争执,正所谓可以共患难,难以同甘苦。到了一定阶段,出现分歧的时候,没有一个人拥有绝对的控制权,谁也不服气谁,最终的结果就是分道扬镳,合伙失败。
毕竟团队成员是奔着美好的明天而来的,认人不认公司,谁能给他们最大的利益和最美好的明天,他们就跟谁走。不是中国人不遵守契约精神,而是契约精神并不能保证成功。况且,契约不是卖身契,得符合法律规范和劳动力在市场流通的自由。
所以,中国合伙人不容易当,“资本”和“功劳”两手都要抓,两手都要硬。
“昨天还叫人家小甜甜,今天就叫人家牛夫人。”
合伙过程中,不要去考验人性。梦中情人难求,理想的合伙人更难求。毕竟在感情关系中,只要你肯无条件的付出,这段关系还能勉强维持,毕竟一个愿打,一个愿挨,这是感情。
合伙,成果和利益是团队关系最重要的黏合剂。
合伙的情分建立在项目的良好运作、收益稳定且可预期,分配方式合理高效之上。每当项目延误、利益减少或分配失衡时,前进路上需要共患难一起攻克的“难关”,就容易演变为“路线之争”。轻则团队士气受挫,市场份额徘徊不前,重则团队分崩离析,为竞争对手做嫁衣。
抛开“项目运作良好”和“收益稳定可预期”不谈,作为绝对权力的股权分配,直接影响利益分配的合理和效率。
满足以下条件的人,在股权分配中才更有话语权。
1、丰富的项目运作经验和行业履历
2、对用户/产品/市场的非常熟悉和了解
3、获得资源或客户的能力
4、热爱行业,专注、踏实、坚定
5、拥有促进项目长远发展必须具备的能力
除了这五点利害因素,在人力资本时代的股权架构,设计务必兼顾宏观层面和微观层面。
宏观层面,就是维护和保证创始人(控制权)、投资人(高回报)、合伙人(话语权)、初期核心成员(高分红)的基本权利。
创始人最看重的是控制权,做股权框架时必须考虑到创始人的控制权,毕竟像乔布斯那样的创业大神都有过被踢出苹果董事会的经历。创始人需要一个相对较大的股权,如合伙人平均持股比例的2-4倍。
普通合伙人看重的是参与权和话语权,而且作为创始人的追随者和坚定战友,一般占8%-15%。
初期核心员工,更看重分红权,毕竟初期核心员工冒着巨大的职业生涯风险,跟合伙人去拥抱“同一个梦想”,他们期盼更多的现金收益。由于核心员工在项目高速发展阶段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。做股权架构时更要把这部分股权预留出来,等项目进入快速发展阶段就能派上用场。一般在初次分配完后同比例稀释预留10%-25%。
投资人最看重的是高净值回报,对于优质项目,快买快出是他们的核心述求。优先清算权和优先认购权虽然会给合伙团队形成压力和负担,但资本是一柄双刃剑,关键是如何看待。
在微观层面,则是这些权利的知情、获得和转让,核心是如何投票和如何分红。股东大会如何运转,董事会如何决策、贡献如何量化等等,都必须考虑,而不是简单粗暴地按照一定比例分配。持股比例、持股模式、进入机制、退出机制,都要白纸黑字。下决心分利不是停留在嘴上,最终确保合伙团队的稳定,心态的平衡。
除了法律和利益,别忘了人情和心态
一句“凭什么?”拉开了多少合伙人撕逼大战的序幕。
中国式合伙创业,总喜欢以自己为中心。合伙人不顺着自己心意,就觉得合伙人准备要背叛自己,要“先下手为强”。其实合伙创业过程中,并没有所谓的“背叛”。“ 汝非吾君,吾非汝臣,何叛之有?”,不符合合同的,那叫违法行为。大家都跟着利益走,合伙就是要赚大钱。所谓的“背叛”就是前期因为懒或愚蠢,法律框架没搭建好就草草启动项目。当合伙人发现漏洞,发现可以没有成本地获得更多利益时,就产生了离队的心,这是人之常情。如其道德指责,不如堵住漏洞,把合伙人利益和团队捆绑,增加离队单干的成本。对于大多数合伙人来说,项目成功,个人才能成功,两利相衡取其重,才是正常人。
最后,还要搭建好分歧解决机制。51%-100%股权只能保证控制力,而不能保证成功,长期发展必然遇到难以说服的“观点之争”,如何避免冲突,加强凝聚力和建立有效的学习制度,是合伙过程中,一定要迈过去的“坎”。无论是引入“独立董事”裁决纷争,还是遵循投票原则,需要合伙人开诚布公地探索,最终搭建起柔性却又符合团队合作的调解制度。